新闻

教育部:小学一年级适龄入学时间或不限于9月1日前出生

字号+ 作者: 来源:金羊网   中国青年网 2017-03-02 17:21:45 我要评论()

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里面明确提到,就读小学一年级儿童的截止出生年月由省级教育行政


教育部印发通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统筹确定

  金羊网讯 记者陈晓璇报道:“我家宝宝是9月1日出生的,一日之差,能不能今年上学呀?”以往很多家长都有这样的苦恼,得到的答案是“不可以”。不过,22日晚上,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里面明确提到,就读小学一年级儿童的截止出生年月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统筹确定。也就是说,8月31日有可能不再是小学入学铁定的截止日期了。


  在小学入学截止时间这个问题上,有不少家长都很重视。有些家长甚至为了不让孩子再读多一年幼儿园而提前剖腹产,让孩子出生在9月1日之前。而一些孩子出生于后半年的家长,也有不少想通过各种方法让孩子提前上学,但由于现在小学报名基本上都是电脑系统操作,只要不符合报名条件的都没有资格报名。

  “能不能把入学截止时间改为12月31日?”在2015年广东省两会上,媒体调查网友最关心的教育问题,近一半特别关注“能否实现小学弹性入学制”,建议打破8月31日作为6岁适龄儿童出生日期就读门槛的硬性条件,将该日期延迟到年底。

  有记者将该问题抛给了时任广东省教育厅厅长罗伟其,当时的他巧妙地回答了这一问题:新学期都是9月1日开学,因此现在全国通用的做法是8月31日截止,总有一个截止日期。如果把时间扩宽到自然年,那现在是“处女座的纠结”,到时就成了“摩羯座的纠结”,总归会让人纠结。

  这个巧妙的回答确实让大家发现无论截止哪一天,都会有不同的人有意见。不过,在今年的广州市两会上,广州市政协委员曹志伟对这个问题继续关注。在两会“摆摊问政”现场,他第一个来到广州市教育局摊位,第一个抛出的就是这个问题:广州能否先行先试?将学龄时段的划分节点从每年8月31日调整为当年12月31日,即只要儿童当年能年满6周岁即可获得当年入学资格。

  当时广州市教育局的答复是,感谢委员和家长对基础教育的关注,广州入学管理是按照省教育厅2014年7月出台《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来执行的,文件明确规定以8月31日(含8月31日)为中小学入学划分时间。针对政协委员的建议,市教育局也会认真考虑,并将广州市的情况向省教育厅沟通和反映。

  “真的有可能不用赶在9月1日前出生也能六周岁上学吗?”昨天晚上,听到该政策的家长很振奋,不少人希望将截止时间改在12月31日。“如果是入学截止时间定在12月31日,那么只需要等半年就能上学。现在截止在9月1日入学就要等一年才能上学,并且会发现等了一年的孩子比同班的孩子大很多。”家长梁女士说。

  至于教育部的该通知能否落地实现?按照规定,还须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统筹确定。

  建议

  调整至年底但不强迫入学

  22日晚上,当记者将这个消息告诉曹志伟时,他感到非常高兴,他说,教育部提到的“就读小学一年级儿童的截止出生年月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统筹确定”,这是比较人性化的政策,因为身边很多人都有这样的苦恼。

  曹志伟建议,将入学的截止时间调整为12月31日,但这个时间并不是硬性规定的时间,是允许适龄儿童入学的时间,不强迫入学,从9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出生的孩子是否入学,可以由父母来决定,父母是最了解自己的孩子心性和身体状况是否适合上学的。

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总体要求和教育部统一部署,从2014年起,各地教育部门将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改革作为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任务启动实施,经过三年持续大力推进,全国范围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和历史性突破,基本实现了免试就近入学、规范有序入学、阳光监督入学,有效缓解了“择校热”,有力促进了教育公平。为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持续提升治理水平,现就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巩固三年改革成果。2014年全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改革启动之初,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教育部聚焦义务教育招生入学问题倍受关注的19个副省级以上大城市,提出了明确的改革目标并已基本实现。2017年,19个重点大城市要在已有的工作基础之上,继续深化改革,巩固三年改革成果,全面实现2014年确定的各项目标。各区(县)100%的小学实现划片就近入学,原则上每所小学全部生源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95%的初中实现划片入学,每所初中95%以上的生源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特长生的初中所招收的特长生比例,降到区(县)初中总招生人数的5%以内。已经实现上述目标的城市要进一步巩固提高。举办实验班必须经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要严格控制规模,有科学公开公正的选拔方式。严禁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择校热度较高的重点地区开展专项检查,对免试就近入学目标落实不力的进行约谈。

  二、有序扩大覆盖范围。免试就近入学是《义务教育法》根据儿童、少年身心发育的特点和义务教育的性质所确立的基本入学制度。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法律规定,根据突出问题和重点地区,加大工作指导力度,逐步扩大划片入学实施范围。在教育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群众择校冲动强烈、“学区房”问题突出的地方,要一手大力推进均衡发展,一手积极稳妥推进多校划片(随机摇号、派位),片区调整时要按照依法治理的思路和办法,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充分参与,增强划片工作的认可度和公信力,新旧片区变化要设置合理的过渡期限。

  三、统筹城乡招生工作。要统筹做好县域内城乡学校招生工作,努力稳定乡村学校生源,均衡编班,防止产生新的城镇大班额大校额问题。要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加大软件均衡力度,合理均衡配置城乡师资,大力推进校长教师县域内合理流动,着力缩小城乡、校际教育质量差距。要加强政策引导,落实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比例不低于50%的要求,并向薄弱学校、农村学校倾斜,推动学生自愿合理分流。要继续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加快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做好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乡镇寄宿制学校要优先安排留守儿童住宿。

  四、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免试入学是法律赋予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校不得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合作,提前选拔、特殊培养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和规范,引导其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和方式,把学生的健康成长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于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民办学校,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可以引导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

  五、强化履行各方义务。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就读小学一年级儿童的截止出生年月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统筹确定。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除加强对传统控辍保学重点群体监控外,要高度关注接受“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教育的学生。适龄儿童、少年未按《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及教育部门要立即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县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六、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各地要充分依托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提升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学籍管理系统在治理择校问题上的基础性、机制性作用。要通过学籍管理,及时掌握学生流动和辍学情况,为减少学生无序流动、全面实行就近入学、加强控辍保学提供技术支撑。但同时要进一步明确,学籍是学生入学的结果,不是入学和转学的前提条件,其主要功能是记录,转接学籍或新建学籍是招生入学的后置程序,不得以学籍问题为由拒收学生。学生被学校招收后,原来已有学籍的,接收学校要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为学生转接学籍,实现“人籍一致”;原来没有学籍的,要为学生新建学籍。暂无公民身份证号或原公民身份证号不可用的学生,可以先建立临时学籍号,待取得真实可用的身份证号并通过认证后,获得正式学籍号。学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通过招生程序将其学籍注册成正式在校生。

  七、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受关注度高,各地要持续不断开展有效宣传引导工作。要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间,积极主动与相关单位、媒体取得联系,共同配合,就核心政策、群众关心的政策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要创新宣传形式、突破宣传难点、消除宣传盲点,特别要加强对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的运用。要畅通举报渠道,对于举报的问题、顶风违规招生及乱收费行为,要认真核实查处。对违法违规的单位或个人要严肃处理,及时通报。要针对少数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休学或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等特殊需求,提前对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做好政策宣讲工作,增强告知及解释力度。对违反《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督促改正。

  教育部办公厅

  2017年2月22日

1.立国教育网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立国教育网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立国教育网”或“立国教育联盟",不尊重原创的行为立国教育网或将追究责任;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立国教育网编辑修改或补充。

相关文章
  • 年终盘点 |中国教育报发布2020中国高等教育

    2020-12-29 11:12:18

  • 以评价改革牵引教育领域综合改革

    2020-12-11 11:19:05

  • 彭丽媛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五届女童和妇女

    2020-10-16 17:21:52

  • 全国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工作评议考核办

    2020-08-14 17:22:29

网友点评